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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剖析| “遗腹子”的权利何以保障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3-28 16:30)    点击:594

  律师剖析| “遗腹子”的权利何以保障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迈出编纂民法典跨越式步伐。

  《民法总则》的制定,对于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意义非凡。民法总则草案历经三审,权利法方面亮点纷呈。对比一审稿,三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共26条,较一审稿增长了一倍,吸纳来自普罗大众的各方呼吁,为民法光芒万丈普照万民的道路上全情贡献力量。

  民法总则草案7大亮点汇总: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失能老人等建成年监护制度;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征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损害环境须"恢复原状"。今天小编针对其中关注度最高的两大亮点为大家进行律师延伸解读。

  胎儿或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讲到“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盛世凝光,民法母爱的光芒焕然闪耀。民法总则草案中对胎儿利益的维护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精心呵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胎儿被视为拥有这种能力,其母亲就能够据此随时保护胎儿的利益,防止其利益遭到侵害。针对民法亮点中:胎儿或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我们有话要说:

  案例:

  女生小红尚未出生时生父去世,母亲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处房产后改嫁,后来又育有一子,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母亲要将房产过户给弟弟,在很多人眼中,母亲的做法似乎无可厚非,小红即使感觉委屈,也不知如何维权。如果胎儿拥有继承权,则意味着小红未出生时就享有了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在其出生后母亲没有权利独自处分该所房屋,由此“遗腹子”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律师延伸解读: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是严格传统民法中的理论,即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没有对胎儿进行特别保护,仅仅规定了保留份额,这是一个极大的漏洞。最初这样规定的理由即是将胎儿认定为母体的一部分,然而,即便胎儿完全依附于母体,但是其仍然是区别于母体的一个独立生物体,是一个新的生命。而且,继承权作为权利的一种,首先其性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期待权,期待权是既得权的前提和基础,而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故而在源头上直接将胎儿的继承权这一期待权剥夺,是极为不妥的,也是对法理的一种狭义概述。故此次民法总则草案中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是立法的一次补足和巨大修正,若在后面可以具体落实执行措施,比如将胎儿的继承权份额由法院提存或保全,那么这个继承制度就更加完善,日后无论胎儿能否将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都不会影响实践中的执行问题。

  未成年人性侵保护

  性侵是对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一种伤害,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远大于虐待和遗弃。成年人通常会忽略孩子强大的理解能力和敏锐的感受性。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这样的场景:几位成年人聊着黄色笑话,全然不顾同处于这个环境中的孩子。而遭遇性侵犯的受害者,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人、智障人士、女性,此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往往面临取证难、受害者不愿意张扬等困难。性侵也许没有让受害人损失财物,但却投下一片挥之不去的阴霾。

  案例:

  何某与田田(化名)系贵州老乡,平时总借着这层关系对尚未成年的田田关怀备至。去年6月初,老乡们聚在一起吃饭,田田因好奇喝了酒导致头有点晕,何某便主动提出将田田送回家。到了家门口,何某又主动要求进去坐坐。进屋后,何某原形毕露,对田田欲行不轨。虽然田田不停反抗,但仍无济于事。事后,田田打电话向朋友哭诉,朋友帮忙报了警。

  律师延伸解读:

  这应该是一个必要的“中国式”法律制度。我国极大一部分人对于“性侵”都会被认为是极为丢脸的一件事情,已婚的妇女遭到性侵并公开后担心婚姻破裂,被家人嫌弃,被外人笑话,未婚女性或未成年少女遭到性侵后则大都被建议沉默,因为还会担心嫁不出去。然而,性侵是发生率极大的事件。全球调查显示,未成年幼女遭遇性侵达20%,而我国很多社会学家也明确表示在农村性侵的概率更高。但奇怪的是,因性侵被认定为强奸罪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案件则并未达到这样一个数字。

  因为太多人选择沉默,也可以说,太多家长出于各种闭塞的原因选择不了了之。故而,也使得很多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失去了索要赔偿的机会。因为当她们掌握了足够知识并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却被告知诉讼时效已过,不能再追诉。而此次的立法改革,设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受害人满18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是给受到性侵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

  律师观点来自:亿律平台律师罗超,执业于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山西公共频道《法眼》栏目特邀律师、太原电视台《有话好好说》特约律师和太原综合广播 FM90.4《律师面对面》特约点评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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