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热点:17岁地铁男子骂人抢手机事件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3-28 16:31) 点击:717 |
律师说热点:17岁地铁男子骂人抢手机事件 首先、大家看平安北京的通知上写的是“嫌疑人”而非“犯罪嫌疑人”。从这点来看虽然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但涉事男子“张某”的行为从情节上来看,应该尚不构成刑法意义的犯罪。但是此男子公然辱骂他人,且其抢夺他人手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的相关处罚条件,已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斗殴的、追逐和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和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嫌疑人“张某”只有17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从执行角度来讲,该男子可能不被拘留,但依旧面临罚款的问题。 其次,对于视频拍摄者和广大网友包括著名段子手薛之谦所担心的侵犯隐私权,大家也可以放心了,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隐私权的特征为自然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可支配的。由此可知,在地铁这种公共场合中的行为,未能构成隐私权的范畴。 小法有话说: 对于地铁辱骂推搡事件,首先是素质低的体现,其次才是法律问题,如果说最后女生推下地铁的时候地铁门早关一秒,让我们想想看女生极可能夹伤甚至可能遭遇生命危险,那么事情就远非现在那么简单了,最起码,刑事责任是逃不掉了。反观路人竟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制止,套用薛之谦的一句话,这社会本该如此冷漠?反正。。。我不。。。 律师观点来自:亿律平台律师罗超,执业于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山西公共频道《法眼》栏目特邀律师、太原电视台《有话好好说》特约律师和太原综合广播 FM90.4《律师面对面》特约点评嘉宾。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