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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小心犯罪哟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3-28 16:50)    点击:953

  直播?小心犯罪哟

  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 罗超律师

  网络直播风靡在这两年,年轻人喜欢,上了年纪的人也喜欢。我看过两次直播,一次是一个法学家讲《刑法》,另外一次则是看一位艺术家直播弹奏琵琶。就在昨天,和国足完胜韩国队这个新闻一起遭遇网络大讨论的还有一个新闻——某主播直播时将黄鳝放入下体。

  网络时代里,人人都可以做明星、教师、医生,人们随时随地都在接收着各种信息轰炸,每隔几天就有新闻说某主播月收入过百万,或者某人因迷恋网络主播贷款给主播送礼。我想,这可能是这个时代所体现的“轻时尚”,然而,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也是经济发展不平衡下的一种空虚感和焦虑感。在很多个事件的不断咆哮中,隐藏的是价值观的不一致甚至是崩塌。抛开道德、社会问题,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我想谈几点看法:

  一、对于在网络上直播一些“不雅视频”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甚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知道网络直播的受众年纪基本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有手机、电脑就可以,这对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的身心伤害是很大的。另外,大多数主播直播不雅内容的主观目的即是为了营利,当然我们也不否认还有另一部分直播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还有一些主播,甚至在直播过程中告知观众微信号、手机号,然后售卖自己拍摄的一些视频和图片。

  而我国《刑法》第363、364两条法条中规定的罪名都是选择罪名。两条罪名看似相同,但是无论在处罚力度和构成要件上都存在差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举例,说明一下区别:1、虽然二者均为故意犯罪,但前者以牟利为目的,后者则无此要求;2、前者是行为犯,即只要有上述对应法条规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后者则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之一。3、从惩罚力度上讲,大致可以看出前者的惩罚力度大于后者。

  二、网络监管驱动尽管困难,也应该有所行动。

  网络直播是一个新的形式,其中一些行为就是在打法律擦边球,尽管,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关于网络监管的规定,但是在落实上实在有很大的难度,我们期待着我国会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定,但也应该承认,即使在刑事责任上要有所突破,也是一个很大的难点,要制定一个罪名很简单,但是,要去完善概念,和细化种类是极为困难的工作。

  所以,我们只能希望网络监管上做到最为基础的几个步骤即可,比如,1、要求网络主播进行实名制登记;2、完善监督、投诉机制,一旦收到投诉信息,要尽快落实情况,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主播进行惩罚措施;3、建议相关平台能够利用技术监管和人工监管双重监管机制来认真对待网络环境的情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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