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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应该对案件具有基本的掌控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4-17 09:19)    点击:951

  刑辩律师应该对案件具有基本的掌控性

  罗超

  律师,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职业,事实上无时无刻不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上。随便打开一家门户网站浏览社会版面的新闻,都不难看到有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伪造证据罪、包庇罪等等。故而,刑辩律师的风险是极大的。

  成为一名刑辩律师,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前提是能够保护好自己。而那些不惜铤而走险的律师之所以会致自己身陷囹圄大多是因为没能做到对案件做到基本的掌控。我这里的“案件”应理解为广义上的案件。包括案件本身以及各阶段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

  我曾有个师弟,他第一次单独做刑事案件的时候很紧张,但紧张并不一定会谨慎,甚至非但不谨慎,还是慌乱的。那个案件是一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他的当事人是主犯,年纪已经接近50岁,是一个社会阅历极为丰富的生意人。而彼时,我的师弟也就26、27岁左右。在会见阶段,他就有种喘不过气的感觉,连会见的次数都是当事人给他规定的,而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完全由当事人主导。我并不是个会主动关心别人案件情况的人,尤其是刑案,大家一般都不会过多谈论细节。但是有一天,律所的人都已经离开,只剩下我和他,他突然说要和我谈谈,他的表情极为凝重,于是我知道一定是案子出了状况。他说自己已经失眠很久了,因为他的当事人偷偷给他塞了一封信,让他转交给当事人的某个亲属。当然,他出了看守所直接撕掉了信件。

  无论什么时候,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律师帮助其传递信件、纸条、香烟等物品、帮助拍照、会见时与外界通话等,辩护律师都应当拒绝。纵然新刑诉法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但是,我们每一个刑辩律师都应该意识到新的难题更多,如果案件出现了不利于控方的情形,会见中又被发现纰漏,那么显然,第一个值得怀疑的对象就是辩护律师。

  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之前,每一位刑辩律师更应该谨慎而自律,保证对案件具有掌控性,用我们的专业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不要在被牵制中遗失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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