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罗超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孩子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4-17 09:21)    点击:1007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孩子

  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 罗超律师

  一篇《少年中国说》使得一句“少年强,则国强”家喻户晓。到现在,我们依然在说,青少年就是祖国的明天。而一个孩子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就是动力来源和精神支柱。然而,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却频繁发生。

  一、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已是全球化的社会问题。

  这几年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数量在各地法院都呈现增长趋势,而且据不完全统计,82.1%的受害儿童系不满14周岁的幼童,而且受害年纪在不断跌破底线。

  一年前,曾有一位母亲打电话咨询我说,她4岁的女儿已经被幼儿园的保安猥亵了一年,直到对方实施性侵行为致使女儿下体不适,孩子才鼓起勇气告诉了她和家人。她打电话的目的是要问我该怎么做。我讲得很细致,从刑事到民事。最后她却说,她不想将这件事公之于众,怕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后来,我得知她们决定让孩子回老家。

  中国固有观念作祟,使得极大一部分家庭在孩子受到侵害后选择沉默,使得侵害人继续胡作非为,又酿造了更多悲剧。这种“沉默”,对于受害儿童的成长事实上极为不利,她/他会在心理上误认为受到侵害是自己的错,甚至会在成年后对爱情、婚姻的理解上出现偏差,继续产生新的不幸。

  我在通过司法考试后并没有选择直接从律师做起,而是进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其中有一个案子让我印象深刻,一个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不到3个小时里实施了一名6岁的小女孩两次,而且还有一个特殊情节是在实施第二次性侵行为时还有另外两名不到5岁的小孩子在场。开庭审理前,我们去往未管所会见被告人,我和主审法官都有心理学背景,在和对方“聊天”的过程中再一次确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他在实施性侵时并没有预谋,只是当天和邻居一起看了一个黄色视频,出门后看到这个小女孩就临时起意性侵了她。我们在和他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他对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模糊的,从而发现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很弱,如果不能够正确引导、教育,是很容易走上偏激之路的。而那个受侵害的小女孩,我们请一个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她做了一次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师给我们的反馈是孩子的心极容易打开,也极容易关闭。她在抗拒打开自己的记忆的同时,也是深深地记在心里的表现。在这里也要提示到大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性教育都存白,如果出现了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一定要及时报警,同时给未成年人必要的心理疏导。

  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该规定给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这是民事立法上一个极大的亮点。而早在2013年10月“两高两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认定的细节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2018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继而删除了一直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二、《世界人口买卖报告书》指出,被拐卖的三分之一人口为未成年人,且每年均呈上升趋势。

  过去的一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偷盗婴幼儿和阻碍解救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各级法院审结拐卖、性侵妇女儿童犯罪案件5335件;各级检察机关起诉16078人;突出惩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起诉2663人。被拐卖的儿童中,女性多沦为卖淫赚钱的工具,男性则被要求乞讨、做苦力,以及和地下器官交易组织合作从而称为惨无人道的买卖器官的人肉载体。而“两高两部”于2010年也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九)也明确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严惩。

  一方面,我们国家的严惩拐卖、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确是我国留守儿童数量不断上升的国情,使得儿童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据有关数据显示60%以上为熟人作案,而新兴的社交平台也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轻而易举的掌握未成年人信息并诱拐成功。所以,也希望监护人尽可能地对未成年人负责,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期望网络监管能够更加严格和细致,一方面控制上网年龄,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右拐行为,完善的网络监管制度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线索和证据。

  三、校园欺凌事件在各地频繁发生,对未成年人是保护还是纵容?

  这两年间网络上不断曝出校园欺凌事件的视频,一方面是校外成年人教唆或直接欺凌校内未成年人,另一方面则是校内学生间欺凌现象层出不穷。我们都说学生时代最美好,然而,恶性事件的不断发酵致使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害怕上学,而对事件的处理不当也致使很多未成年人产生更大的暴力倾向导致对未来发展留下隐患。

  2016年11月,“两高”与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起诉4604人;从重惩处校外成年人教唆、诱骗在校学生犯罪,起诉678人;对1560名受伤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而我认为,目前还有一个司法难点,也是一个校内管理的关卡——如何处理校内学生间的欺凌事件。首先,我们必须客观承认网络时代对于青少年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冲击比较大,致使很多青年人误认为“伤害”他人是一件很“酷”的事情,比如有青少年为了买几百元的游戏装备就将同学砍伤;另外,我们目前遇到的校园内欺凌事件的处理方案不一,而且由于施暴者也是未成年人大多只是批评教育或勒令转学这样的处分。在这里,我们需要认清楚的一点是无论是校方、家长还有立法者都应该意识到孩子要管,不能惯。纵然,立法本是个美好的愿望,但是教育、保护和惩戒绝对不能相互分离。对于校园欺凌事件,一旦发生一定要及时报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介入,对于施暴者包括其监护人依法教育、惩戒。而我相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定也会针对未成年人欺凌案件增加必要的条款。对于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才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起点以及行为结果的规定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将法律作为“保护伞”,校方、监护人应该对其给予有效引导,及时矫正过错行为,否则,保护就真的成了纵容。

  其实,未成年人出现的隐患还有很多,包括新兴的校园贷、直播行为等,我们强调法律要健全,一定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本质特征,所以,务必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从源头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罗超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罗超律师,罗超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罗超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3415926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罗超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太原律师 | 太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罗超律师主页,您是第2571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