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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是个普法剧,你看懂了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7-31 13:56)    点击:826

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 罗超律师

 

随着《人民的名义》和《欢乐颂2》的热播,《我的前半生》可以说紧接着电视剧的热潮,走进大家的视野,并引发了一轮一轮的讨论热点。

虽然和原著有很多出入,但我还是每集必追,追剧同时也追踪法律点,有槽点也有关键点,说几个离生活比较近的法律贴士给大家,看看你观察到了吗:

一、罗子君这样的绝望主妇该怎样打场漂亮的离婚战役?

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我们说离婚有两种方式:一、双方协商一致签离婚协议,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二、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离婚了。而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在法庭上就会涉及三个方面:是否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孩子的抚养权。

1、平儿的抚养权归属

剧中我们可以看到陈俊生将房子给了罗子君,从财产分割上,似乎双方没有太大的矛盾,而导致上法庭的原因是出在孩子的抚养权上,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知道,罗子君是一个资深全职太太,她没有收入来源,从法律上讲,她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她的律师建议她一定要找一份工作来证明她有收入,同时要证明她的家庭是和睦的,是适宜孩子成长的。所以,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我们常常建议当事人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财产问题

虽然剧中的财产分割由于陈俊生的“负责”完成的不错,但是现实中的离婚案件,基本上都是一场场争夺财产大战。而有“家底儿”的家庭中,通常妻子扮演着全职主妇的角色,所以看上去钱都是丈夫赚的,在分割财产问题上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首先,我们需要理清楚的一点是,婚后一方赚来的工资等(除了个人人身属性的财产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理应分割;其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乃家务劳动补偿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条件: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限定在离婚时才能适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较多义务;另外,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点是,陈俊生存在婚外情行为,他在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方面是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罗子君也是可以要求陈俊生进行补偿的,也就可以多分财产了。

二、讲一个法律槽点逗大家一乐——陈俊生和罗子君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剧中陈俊生和罗子君离婚诉讼的法院是——静安区中级人民法院!看着这个点的时候,我内心只有一个感觉,就是剧中没有请一个法律顾问来进行一下常识审核。事实上区一级行政级别上只有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静安区人民法院,而上海市目前只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辰星的一个项目经理——菲尔还记得吗?

菲尔由于没有得到贺涵的重用,所以准备带着核心资料跳槽到辰星的竞争公司。那么现实中真有这么简单的事情吗?其实,只要有规模的公司都会设置法律顾问和法务团队,他们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针对内部高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实际上是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择业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免受不法侵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大多掌握了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情况,他们一旦跳槽,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甚至直接加盟竞争对手,这些行为直接会对公司造成恶劣后果。当然,竞业协议签订的同时是会给相对方一定经济补偿的。

四、小董和凌玲泄露了核心数据后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

凌玲和小董利用职务之便将安琪儿的核心数据泄露,除了栽赃陷害了唐晶,还导致安琪儿估价大幅下跌,造成巨大损失。而剧中的解决方法居然只是高管自己想办法来调查。作为律师,可以负责地告诉你,现实生活中一定会请警方介入的,因为凌玲和小董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追剧乐趣多多,顺便再学学法律知识才是真的赚到了,虽然只讲了皮毛,也足够保护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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