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被告(男方),结婚两年,有一儿子(1岁)。女方昨天起诉,要求离婚,孩子女方抚养。她在陈述中写到,被告没有尽到丈夫义务,原告在2018年8月和被告分居,同时写到家庭暴力。被告和原告互相删掉了微信,电话也几乎不联系,她写到孩子生病尤其没有尽到丈夫义务。小吵闹是夫妻不可避免的,我想问,女方屏蔽掉男方家人微信,发的一切内容都不了解(尤其是孩子的),婆婆打电话不接,可以成为开庭时候的证据么?女方所说的男方没有尽到丈夫义务,两人分居,女方在孩子生病时未联系男方,确实男方在分居过程中很少看孩子,这个怎么办呢?还有,每次“家庭暴力”都是女方先动手,但是每次都又男方家属拉开,也算家庭暴力么?最后一次,男方想看孩子,女方不让,两人动手,女方先,最后派出所进行调解。 |